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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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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加快推进婺源县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保护我县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牵头草拟了《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县水利局完成了《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的起草工作,并向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相关单位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予以采纳

三、主要内容

《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共分5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保护管理。主要包括十个“禁止”,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洗衣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天然水域进行商业性捕捞,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严禁食用或出售非法野生渔获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全境全流域禁止河道采砂。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未经批准的围堤、水坝、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将各类污水排入城镇雨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禁止销售和使用除草剂。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第三部分:管护责任。主要包括持续推进河长制,各级河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建立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第四部分:奖惩措施。主要包括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对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扬奖励。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对执行不力,导致水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违反本规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包括本办法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四、新旧差异

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任务,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结合重点工作实际需要,本次对《若干规定》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六条“禁止在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山塘水库除外)。”修改为“禁止在天然水域进行商业性捕捞,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严禁食用或出售非法野生渔获物。”

2.将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超过国家标准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

3.第九条“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沿河沿溪项目强化日常监管。”修改为“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沿河沿溪项目,要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随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行为。”

4.第十条“禁止在河道内修建未经批准的围堤、水坝、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修改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未经批准的围堤、水坝、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5.第十五条“县政府成立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修改为“建立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负责水利、生态环境的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6.将第十八条“增强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开展舆论监督。”修改为“树立公民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提升全社会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持续开展全境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解读单位:婺源县水利局

    联系电话:0793-7351750

    相关文件:婺源县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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