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赣计故费字[2002]917号)文件规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医疗事故鉴定应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分为省和设区市两级,即: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3000元/例;设区市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000元/例。
2、再次鉴定收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按照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收取。
3、鉴定费用的支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4、撤销申请鉴定的收费规定。鉴定部门在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遇当事人的要求撤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可按以下规定收费:
(1)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必须全部退还当事人所交纳的鉴定费。
(2)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超过15日,且在25日之内,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按当事人应交纳鉴定费的30%收取调查取证材料费用;
(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超过25日,且在作出医疗事故结论之前,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医学会按当事人应交纳鉴定费的70%收取调查取证材料费用。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已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了鉴定结论,并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当事人要求撤销申请的,鉴定费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