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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政策——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12-07 03:46          来源: 县人民政府       字号:【      分享到:

 

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婺府发【20122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一五”以来,我县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县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赣府发【201121号),促进我县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民生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进一步完善均衡发展、布局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要从满足群众基本教育需求出发,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幼儿园办园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使城乡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

坚持“广覆盖、多形式”的原则。要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幼儿园,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多形式保障留守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需求。

   坚持“建机制、强体系”的原则。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通过工程建设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增强学前教育服务能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13年,按照婺源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在16个乡镇和一个工业园区各建立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实现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引领示范作用。将婺源县幼儿园建成省级示范幼儿园。6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

    到2015年,在22个小学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独立幼儿园38所,利用教学点增设附属幼儿园124所。使全县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100%的乡镇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覆盖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

   二、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一是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支持乡镇、城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要求等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二是多元主体举办一批。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满足广大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三是盘活资产新设一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四是改善提升扩大一批。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五)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一是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依法给予有关税收优惠;对民办幼儿园教学和幼儿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二是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检查考核、教研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

   (六)加强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对幼儿园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办园标准。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幼儿园建成后交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把幼儿园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立足乡镇,覆盖村组,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县政府也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乡镇和人口较多的大村独立建园,人口较少的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地方政府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同时要确保边远山区、库区、湖区等地适龄儿童有条件接受学前教育。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

    三、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八)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师比,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 九)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幼儿园公办教师补充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中小学因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聘用的教师,转岗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幼儿教师队伍。

    (十)加大幼儿师资培养力度。在中招师范定向生计划中,每年安排幼师专业比例,同时利用县彰公山共大幼师班进行幼儿师资的培养培训。

    (十一)加强幼儿师资培训。利用现有的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五年内完成一轮全员培训。健全幼儿师资培训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重视和加强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培训。

    (十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保安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在职称评聘、专业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机制。幼儿园应当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时 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纳入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评选表彰范畴。

    四、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十三)加大政府投入。县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分级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时足额划拨生均公用经费。省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以奖代补。地方财政预算均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

    (十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十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提供免费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学前教育,捐赠企业和个人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十六)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按照省教育厅要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标准,明确各类幼儿园的举办条件和基本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考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要对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和法人许可证;未达到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十七)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十八)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配置防护装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六、努力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九)坚持科学保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完善学前教育教研制度,健全教研体系,县教研部门要配有专职幼教教研员,形成各级业务指导网络。各类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课题研究。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指导用书审查。加强对幼儿园儿童读物、操作材料、玩教具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低年级教材,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家园互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发挥媒体作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育儿理念。

深入实施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活动。要探索建立城乡幼儿园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幼儿园园长、教师交流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二十)建立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体系,根据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评估和指导。完善幼儿园自我评价机制,积极探索社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与办园水平的监督。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

    七、加强学前教育组织领导

    (二十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县政府将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级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承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经费筹措、教师配备,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参与农村和社区幼儿园建设,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

    (二十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条件,成立学前教育管理内设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规划、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配套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交管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校车、消防工作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监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城乡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三)建立督导评估机制。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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