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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4 10:49          来源: 县商务局       字号:【      分享到: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婺发〔2013〕22号)作如下调整:

1.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年度,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的25%,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年度且亩均纳税达到5万元(含)~8万元的及8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的35%和5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2.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县政府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10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三、四、五年县政府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3.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年度纳税达到8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5%,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年度纳税达到1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4.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5.本政策由婺源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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