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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5-20 04:14          来源: 县商务局       字号:【      分享到:
 

婺办发〔20133

 

中共婺源县委办公室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蚺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做大经济总量、提升经济实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建设中国最美乡村,争创中国旅游第一县”奋斗目标,经201327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和26日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中国最美乡村,争创中国旅游第一县”奋斗目标,抓住婺源被列为全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的机遇,着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做大县域经济总量。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快于全县GDP增速,到“十二五”期末增加值翻一番以上,实现税收占全县税收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二、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的认定

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在我县纳税的企业法人机构,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认定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企业在婺源县设立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设计策划中心、培训中心等机构,并在婺源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的新企业(不含婺源县内原有企业和占用婺源资源的企业);

(二)入驻企业每年度在婺源县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各项税收总额在10万元以上。

(三)缴纳增值税的入驻企业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政策扶持

(一)财税扶持。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实行财税奖励。财税奖励由县财政局按当月实际净入库的金额依以下第一条一至六款规定,次月初给予兑现,年底按净入库累计数清算奖励差额。

1. 对年纳税10万元—100万元(不含上限100万元,下同)的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按实际净入库增值税的20%、营业税的7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城建税地方所得的60%、印花税地方所得的100%、车船税的100%进行奖励。

2. 对年纳税100万元—300万元的,按实际净入库增值税的20%、营业税的7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城建税地方所得的70%、印花税地方所得的100%、车船税的100%进行奖励。

3. 对年纳税300万元—500万元的,按实际净入库增值税的21%、营业税的8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城建税地方所得的80%、印花税地方所得的100%、车船税的100%进行奖励。

4. 对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实际净入库增值税的22%、营业税的9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城建税地方所得的90%、印花税地方所得的100%、车船税的100%进行奖励。

5. 年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实际净入库增值税的23%、营业税的10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城建税地方所得的100%、印花税地方所得的100%、车船税的100%进行奖励

6. 对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议”。

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指符合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认定条件,经婺源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县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的企业。已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婺源县其他税收奖励政策。

(二)优化服务。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婺源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落户我县的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证照。

(三)支持重点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县委、县政府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培育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孵化中心,做大做强婺源县总部经济园。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婺源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统计监测。各相关单位要指定联络员按月定期向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及时公布各相关单位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进展。同时,切实加强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形势分析和监测,为县委、县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准确信息。

(三)强化考核督查。制定全县加快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的绩效考核。县委、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年度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目标考核奖,对考核获得先进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及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进一步规范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秩序,坚决杜绝把县内企业认定为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项工作年度考核成绩计零分。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工作。

五、其他

(一)对原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经复核并经婺源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转为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如年度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法律处罚的,则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认定的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确认。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中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奖励政策及兑现程序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婺源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婺办发〔20123号、《婺源县总部经济企业奖励政策(试行)》婺办发〔20122号两个文件自本意见实行之日同时废止。

 

中共婺源县委办公室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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