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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将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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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气转暖,不少工地陆续开工,一些建筑企业和个人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倒入指定的处理点,随意倾倒,造成城区环境的脏乱差和严重污染。近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片区市容管理中队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广场北侧(思口路)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倾倒行为并责令当事人将建筑垃圾重新装车运往指定地点消纳,随后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局正组织大力开展建筑垃圾(渣余土)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上门宣传和电视媒体、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建筑垃圾(渣余土)处置、运输管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还通过各类平台发布《关于对城区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氛围,全面推动我县环境和卫生秩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渣余土)处置行为,着力解决建筑垃圾(渣余土)乱堆乱倒对城市管理、群众生活和创文工作的影响,



下一步,县城管局还将继续严厉打击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追踪一起、处罚一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实施处罚。同时县城市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在城区随意丢弃和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婺源城管温馨提醒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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