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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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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办部门:婺源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服务股

     2、适用范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3、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5、受理机构:婺源县城市管理局

  6、决定机构:婺源县城市管理局

  7、办理地点、时间

       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办理: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现场勘察。

       出件: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时间:3个工作日

    8、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9、设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 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10、办理条件

     无

   11、禁止性要求

          

   12、申报材料

  1)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申请报告(企事业单位需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规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大型项目需提供,其他除外);

  3)施工方案及图纸(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需要提供)。

  13、办理流程

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窗口受理---行政服务股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并拿出初步意见---行政服务股意见(重大事项向局领导请示汇报)---窗口出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14、特别程序

     现场勘察

   15、收费依据

        赣建城[2001]28号文件、《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16、收费标准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1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8、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送达申请及材料、批复后缴费、领取许可证。

   19、是否可以网上申请

       是

      20、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如行政相对人有需要,可留下地址提供审批结果邮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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