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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9-01-18 10:03          来源:        字号:【      分享到:
 

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 事项名称:

企业注销

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合伙企业法》

7、《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办理条件: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所需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10
、公司法人公章(收缴)
11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婺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七、联系电话:0793-7350129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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