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服务对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09日国务院修订)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江西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1)企业名称冠以“江西”或者“江西省”条件:①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企业集团条件(江西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3)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①国务院批准的;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③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
办理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省工商局(南昌市省府大院东三路二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
0791-86350501 0791-86350261 0791-86362861
监督投诉:
0791-8635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