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令),深入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重点
第五条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有具体从业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对应目录发布情况,深化重大项目、财政、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丰富,分类准确,更新及时。
(二)依申请公开。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三)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第七条 公开方式。
(一)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明确婺源县政府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建设。
(二)积极推行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第八条 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统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
(二)加大政务公开宣传、社会评价等工作力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
(三)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
第三章 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考评标准。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无扣分因素即得分。具体考评细则,由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考评方式。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采取自评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由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被考核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情况进行测评。
(二)按照自评占40%、综合考核打分占6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并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评纳入县科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县考核成绩的单位,本年度考评即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