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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环评字[2021]5号 关于对江西龙伟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套高档实木门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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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环评字[2021]5号

关于对江西龙伟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5万套高档实木门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婺源县龙伟木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西龙伟木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1.5万套高档实木门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项目基本情况

婺源县发改委以项目代码 2018-361130-20-03-024708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中对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项目选址可行、项目建设可行的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中明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污染防治对策进行建设。

本次批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业园区思溪南路,项目主要以板材、木方、木皮、底漆、面漆、固化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裁板下料、加工、组装、打磨、贴 皮、喷底漆、晾干、底漆打磨、喷面漆、晾干、检验、包装等工序生产木门。项目总投资 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00万元, 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喷漆车间、木工车间、装配车间、原料仓库、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成后年产 1.5万套高档实木门系列产品。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 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建 设和运营对当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重点做好以下几 项工作:

  (一)清洁生产要求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更新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提高各原料的综合利用率,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防止物料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二)废水污染防治

“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项目生 产过程中喷漆水帘水循环使用,生产用水不得外排。生活废水经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园区纳管要求后排放。厂区所有废水最终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后经婺源县城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高 砂河。

  (三)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废气主要有裁板粉尘、机加工粉尘、打磨粉尘、砂光粉尘、拼板废气、涂装废气、食堂油烟等。生产性粉尘由中央集尘 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涂装废气经过滤+催化燃烧装 +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拼板废气等其它无组织有机废气统一收集后接入涂装废气处理装置。食堂油烟经收集由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四)固废污染防治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 表》提出的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场所,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水帘废液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处置。危废暂存库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地面防渗防腐工作,严禁露天堆放。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给综合利用机构。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城市环卫部门收集转运,严禁露天堆放。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项目喷漆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液渗漏对地下水和厂区土壤造成污染。按照“源头治理、分区防 ”的原则,对涉及喷漆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区,废水和废液收 集处理设施等场所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六)噪声污染防治

优化总平面布置,更新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 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环境风险防范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出现污染事故,须立即停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并削减污染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八)周边规划控制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 敏感目标。

  (九)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 识并建档。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一)废水排放执行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放须满足婺源县城西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 未明确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排放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六部分家具制造业》DB36/1101.6-2019)的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A.1中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 2小型规模标准限值。

  (三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和处置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及其修改 单(环境保护部 2013年第 36号公告)相关要求。

  (五危险废物暂存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 2013年第 36号公告)相关要求。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生活废水排入 婺源县城西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作为环境管理考核指标,其中 CODcr≤43.2kg/a;NH3-N≤4.32kg/a。

    四、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按《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完 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完善项目监测计划并开展定期监测,若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须立即停产整顿。

项目正式投产前,应及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工程竣工后试运行三个月内,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须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应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 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杜绝

事故性污染排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按国家、省、市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要求,认真组织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四请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并正常稳定运行,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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