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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婺源县沱川旅游度假区开发(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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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华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婺源县沱川旅游度假区开发(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项目基本情况

上饶市发改委以饶发改社会字[2013]156号文件该项目进行了备案,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中对本项目“三线一单”要求、项目选址可行、项目建设可行的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中明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污染防治对策进行建设。

本次批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婺源县沱川乡白石坞、河西村、篁村之间,一期为艺术水街,主要建设活力商业街、主题精品街和艺术休闲街,一期工程用地39153.67m2,建筑面积47725.8m2,项目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和1.03km污水管网。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当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废水污染防治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排水管网。生活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排放,自建污水管网引至沱川桥排入沱川河

)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废气主要有餐饮废气和恶臭。餐饮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恶臭污染要求加强公厕维护、喷洒消毒药剂、污水站恶臭气体经过碱水喷淋后实现达标排放。

)固废污染防治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措施。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一)废水排放执行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二)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相应标准。

(三)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和处置必须满足生活垃圾暂存管理要求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生活废水排入沱川河,新增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CODcr2.5t/a;NH3-N0.3t/a。

四、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按《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完善项目监测计划并开展定期监测,若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须立即停产整顿。

工程竣工后试运行三个月内,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须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应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杜绝事故性污染排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请县沱川乡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并正常稳定运行,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县沱川乡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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