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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公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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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型政府”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公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公文收文登记效率

1.凡送县政府的公文,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应送县政府办收文登记,由县政府办统一签收、分办。未经签收的公文,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

2.公文签收由县政府办专人负责,应遵循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急件急签的原则,急办件须在第一时间完成签收并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阅批,一般文件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并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3.县政府办每日须查收公文传输系统传送的各类文件。

二、提高文电运转签批效率

4.对于呈送给县政府领导的各类公文,县政府领导原则上应在当日内完成签批;如遇领导因公在外出差等特殊情况,县政府办、对口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应及时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县政府领导应及时作出明确指示,事后补签;县政府分管领导需向主要领导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及时报告。

5.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建议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县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县政府办要及时催办。

6.县政府领导批转有关单位承办落实事项的,县政府办应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承办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具体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的,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办要及时跟踪催办。

7.省、市、县领导对我县工作(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网上留言)作出的批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意见抓好落实,及时将办理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签批县领导。

8.一般批示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

三、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

9.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部门负责草拟文稿,并由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县政府办核改。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并附上拟文依据,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10.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后,县政府办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文印制并分发,急件即印即发。

11.规范文件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文件,杜绝重复行文、不必要行文,政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先行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发文要求的一律不发。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的,一律不再发文。

12.控制文件规格。可电话沟通的、可发便函的,不以政府文件发文;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通知、纪要、文件等,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不以政府文件发文;能以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不以政府工作文件发文。

13.压缩事务性文件。除重大会议活动需以政府文件发布通知外,其他各类会议活动一律不以政府文件发布通知。各类工作布置会、单项工作安排会等可以采取OA等简要方式通知的,不印发纸质文件。

14.控制文件印发范围。合理确定文件印发范围和印发数量,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随意加印文件,不得加印文件作为会议材料。

15.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出台重要文件,或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呈报重要工作请示、报告等重要文稿,承办单位要充分调研,集体讨论,认真起草,并按规定时限送县政府办审核。

16.凡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名义出台重要文件、县政府重要文稿征求意见时,有关单位要组织认真讨论,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意见并书面反馈,避免在会议决策时意见不统一,延误决策时机和影响决策效果。

17.各部门拟提请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提前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须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四、提高办会质量和效率

18.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上级召开的会议,不搞一一对应开会,应视情进行整合;上级直接开到乡级的会议,可紧接着进行部署落实,不得另行召开同类会议;同一部门承办、会议内容大体相近、参会人员大体相同的全县性会议和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合并召开或套开;已发文进行部署的,一般不再另行开会。

19.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能以议事协调机构或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县政府主要领导不出席部门工作性会议;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分管县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邀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县直单位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会,一律不得邀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全县性重要会议的讲话、报告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持讲话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

20.要严肃会风会纪,加强会风督查通报,参会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落实参会人员并按要求反馈名单;参会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或候会,严禁无故缺席、迟到,禁止中途离会、接听电话、“开小会”等不良会风。确因特殊情况缺席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21.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会前要充分酝酿;提出单位提请解决的事项要明确具体;被征求意见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分管县领导和其他领导均需提出明确意见,如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不同意还需说明理由;避免在会议决策时意见不统一,延误决策时机和影响决策效果。议题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1天前送达县政府办,会后5个工作日内要形成会议纪要。

22.各分管县领导召开的各类协调会议,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

23.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加强政府办事流程的各个环节的督促检查,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对未按要求办理、情节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4.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应参照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方案。

 

征集结果:参与人数:70人

本次意见收集已结束,未收到有效意见,无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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