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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稳六保”推进落实的免于处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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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企业松绑减负。现公布近期部分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婺源县仁源堂大药房涉嫌销售配制制剂案

2020年1月,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未经许可的配制制剂。经调查,当事人未销售涉案产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无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了配制制剂,决定不予立案。

2、江西婺源林生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2019年7月,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绿茶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因防洪需要,包装物仓库搬迁致新老包装物混淆,涉案食品误用了老包装,导致标注保质期与宣传内容不一致。当事人能提交该批次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并已停止销售、召回涉案食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标签瑕疵,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江西千日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标注产品等级食品案

2020年8月,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按标准规定标注产品等级。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能提交该批次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并已停止销售、召回涉案食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标签瑕疵,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婺源县旺德福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年9月,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举报当事人用“独特”一词在经营网站上宣传其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独特”虽有“特有,特别,独一无二、与众不同”之意,但不至于引人误解,也不含贬低其他产品或服务之意,故决定不予立案,仅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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