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上饶市2021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字体:   
序号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 赣财综〔2016〕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
赣财非税〔2016〕1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1.2‰计算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对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仍按原来规定计征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年〕53号 财税〔2019年〕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教育费附加(对小微企业免征)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9年〕46号 赣财综〔2016〕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
赣字〔2016〕22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财税〔2019年〕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2010〕98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财税〔2019年〕46号 赣财综〔2016〕8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
赣字〔2016〕22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财税〔2019年〕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赣财非税〔2019年〕7号 赣财综〔2014〕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赣字〔2016〕22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赣财非税〔2019年〕7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6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66号,赣财综〔2006〕48号,赣财综〔2008〕74号 赣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赣财非税〔2019〕3号 赣财综〔2015〕5号: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
赣字〔2016〕22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征收政策。
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标准上限降低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赣财非税〔2016〕3号:调整征收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