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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婺源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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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婺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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