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婺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