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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四批)

发布时间: 2023-09-09 20:55          来源: 上饶市婺源生态环境局       字号:【      分享到:
婺源县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四批  2023年9月9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所在县区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0230904030 婺源县赋春镇鸳鸯湖核心区域搞旅游开发,影响鸟类自然保护区里鸟类生存环境,湖里鱼类经常被旅游公司与他人合伙盗捕,造成鱼类资源枯竭,还影响了全镇饮用水安全。 婺源县 水污染    2023年9月7日,婺源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婺源生态环境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负责人和赋春镇党政主要领导到鸳鸯湖实地察看核实。通过采取无人机监测、实地查看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
   1.针对“婺源县赋春镇鸳鸯湖核心区域搞旅游开发,影响鸟类自然保护区里鸟类生存环境”问题的调查情况如下:
   鸳鸯湖景区范围仅限于保护区鸳鸯湖片区实验区,使用的6艘船只均为电瓶船。2020年5月,设立了实验区与核心区界限标识,并在核心区、实验区之间的湖面设置警戒线及绳索浮标等隔离设施,严禁一切船只进入核心区。同时通过加强对鸳鸯湖景区旅游管理,严禁游客离开指定游览线路,防止游客误入核心区。
   2018年12月10日,江西省林业局就《鸳鸯湖景区建设项目对江西婺源森林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召开了论证会,论证结论指出:项目建设未占用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鸳鸯的主要栖息地,项目运行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鸳鸯及其栖息地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保护区内鸳鸯等动物的种群数量的减少,不会对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动植物数量和分布造成影响,对保护区的动植物多样性影响较小。
   因此,不存在“婺源县赋春镇鸳鸯湖核心区域搞旅游开发,影响鸟类自然保护区里鸟类生存环境”的问题。
   2.针对“湖里鱼类经常被旅游公司与他人合伙盗捕,造成鱼类资源枯竭,影响赋春镇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调查情况如下:
   2020年5月以来,赋春镇持续开展了鸳鸯湖环境整治工作,不间断联合执法,形成了鸳鸯湖严禁电、网、毒、炸、钓鱼的高压态势。并成立了巡逻队伍,对水库库区以及周边环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劝阻钓鱼人员进入保护区。但据群众反映,因旅游公司管理不严,存在个别员工私放社会人员进库区钓鱼的情况。同时,大塘坞水库面积1300余亩,周边村庄较多,出入口多,村民在库区钓鱼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2023年2月8日、4月12日,婺源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大塘坞水库进行了“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8月8日,县疾控中心对该水库取样的自来水进行了检测,三次检测结果均符合饮用水标准。
部分属实    
   1.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赋春镇鸳鸯湖“严禁电、网、毒、炸、钓鱼”“严禁下湖游泳”等内容,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并设置环境保护相关民意征集专栏,收集民情民意并及时准确回复。
    2.强化日常监管,多部门联动常态化组织巡逻队伍,持续开展重点水域联合巡查执法,全面强化打、防、管、控、宣各项措施,确保鸳鸯湖水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值班人员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巡查不留死角。
    3.严格按要求常态化落实河长制,坚持巡河制度。同时,督促赋春镇进一步落实包片督办制度,促进相关单位和旅游公司加强管理,不断压紧压实保护鸳鸯湖生态环境的责任。
15 D20230904044 婺源县紫阳镇湖林村委会羊坞村小组,婺源县知心古建材料厂,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环评及安装环保设施,被婺源县环保局停业。后材料厂要求办理环保手续,但因老厂区离居民区太近,未能通过,后又重新选址,不予批建,理由是不符合规划。现在要求环保部门上门指导环保工作及环保设施安装要求,使其能够达到重新开窑标准。 婺源县 其它     2023年9月4—5日,婺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婺源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和紫阳镇等相关单位对反映的问题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经核实,知心古建材料厂位于婺源县紫阳镇湖林村委会羊坞村小组的老厂和位于婺源县紫阳镇兴农村的新厂均在婺源县城镇开发边界之外,且不符合紫阳镇湖林村村庄规划。
    2.2021年5月,位于紫阳镇湖林村委会羊坞村小组的知心古建材料厂老厂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生产,婺源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停产。
    3.2021年8月,位于紫阳镇兴农村的知心古建材料厂新厂向婺源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环评手续。因知心古建材料厂无法提供合法的规划和用地手续材料,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婺源生态环境局对提交的环评文件不予审批。
部分属实     由于知心古建材料厂在城镇开发边界之外,也不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条件,故婺源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存在“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9月8日,婺源生态环境局前往知心古建材料厂,主动宣传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待知心古建材料厂完善相关规划和用地等手续之后,婺源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为知心古建材料厂办理环评手续,并上门指导帮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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