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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政务公开协调联动联动机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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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联动、联动制度,确保我县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县信息发布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做好政府网站建设、内容保障、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政府网站应在宣传部门的统一协调联动下利用政务新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

第三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股室沟通协调联动。

(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书面回复不同意或需要修改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沟通协调联动。经沟通协调联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各单位共同发声的协同联动机制。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转载的重要政策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分级协调联动转载。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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