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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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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及时开设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发布。本行政机关尚不具备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条件的,应当通过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社会保障、民政、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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