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规范征地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婺源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邻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青苗、树木等调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树木等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拟订,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等工作。
县财政局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思想工作,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四条 征地地类参照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有关文件的标准实行;地类认定一般以现状为准。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婺源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确定,该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
单位:元/亩
区片 范围 |
土地补偿 |
青苗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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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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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林地 |
高产茶园、油茶园、果园等园地 |
精养鱼塘 |
非精养鱼塘、山塘水库 |
集体建设用地 |
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地 |
|||||||
菜地 |
水田 |
旱地 |
茶山、油茶山、果树山等经济林 |
用材林 |
其他 林地 |
||||||||
紫阳镇(汤村村、向阳村、金鸡亭社区)、蚺城街道(香田村、城关村)、及其他县城规划区内的区域 |
40400 |
40400 |
40400 |
29200 |
17200 |
16200 |
40400 |
40400 |
29200 |
40400 |
12200 |
1000 |
|
|
|||||||||||||
紫阳镇、蚺城街道在县城规划区外的区域,江湾镇、秋口镇、思口镇、清华镇、赋春镇、中云镇 |
38100 |
38100 |
38100 |
27500 |
16300 |
15300 |
38100 |
38100 |
27500 |
38100 |
11500 |
1000 |
|
|
|||||||||||||
|
|||||||||||||
|
|||||||||||||
太白镇、镇头镇、许村镇 |
37000 |
37000 |
37000 |
26700 |
15800 |
14800 |
37000 |
37000 |
26700 |
37000 |
11100 |
1000 |
|
|
|||||||||||||
大鄣山乡、浙源乡、珍珠山乡、段莘乡、溪头乡、沱川乡 |
35900 |
35900 |
35900 |
26000 |
15400 |
14400 |
35900 |
35900 |
26000 |
35900 |
10800 |
1000 |
|
|
第六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标准
1、乡(镇、街道)征地工作经费为3000元/亩。
2、县自然资源局征地工作经费为500元/亩,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工作经费为200元/亩。
3、征地测绘费不超过征地补偿总费用的2%。
第三章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土地征用标准:3500元/亩/年。若占用耕地,由用地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确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差额进行补差。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宅基地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如厂房、农业设施用房等征收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
第九条 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土地部分根据“征一还一”原则和原土地性质,一幢合法主体房屋安排一块面积160㎡左右的安置地。被征收人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地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450元/㎡补偿;安置地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原宅基地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300元/㎡标准找差。
房屋部分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有无奖励视情况另行制定)。
1.房屋重置价(不含土地价格)
结构 |
重置价格(元/㎡) |
|
框架 |
甲等 |
乙等 |
1050 |
1000 |
|
砖混 |
甲等 |
乙等 |
900 |
850 |
|
砖木 |
甲等 |
乙等 |
800 |
750 |
|
土木 |
600 |
|
简易 |
230 |
注:(1)上述标准为成新率100%的补偿标准,成新率核定标准为:5年内竣工的房屋的成新率为100%,建成6年至10年成新率为95%,建成11年至15年的成新率为90%,建成16年以上的成新率为85%。
(2)上表所列房屋重置价指已竣工的房屋,完成或未完工的毛坯房屋,补偿下浮5%-10%。
(3)房屋层高1.7米至2.2米的一律按房屋结构等级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率后的50%计算补偿。
2.房屋征收补偿结构等级说明
房屋 结构 |
房屋 等级 |
房屋基本情况 |
框架 |
甲等 |
(1)钢筋混凝土基础,(2)框架,(3)外砖墙, (4)屋面钢筋混凝土楼板,(5)隔热层,(6)钢、 塑钢、铝合金窗,(7)外墙瓷砖(墙 漆), (8)内粉刷,(9)花岗岩, (10)地面砖地面,(11)房间拼花地板,(12)水质或不锈钢扶手,(13)厨房、(14)卫生间瓷砖贴墙及冲水式,(15)铝合金封闭阳台,(16)电饭煲台,(17)壁橱,(18)锅灶。 室内外装饰、装璜等达到上述内容中70%以上的按甲等补偿。 |
乙等 |
达不到甲等内容 70%以上的按乙等补偿, |
|
砖混 |
甲等 |
(1)钢筋混凝土基础,(2)框架,(3)外砖墙, (4)屋面钢筋混凝土楼板,(5)隔热层,(6)钢、 塑钢、铝合金窗,(7)外墙瓷砖(墙 漆), (8)内粉刷,(9)花岗岩, (10)地面砖地面,(11)房间拼花地板,(12)水质或不锈钢扶手,(13)厨房、(14)卫生间瓷砖贴墙及冲水式,(15)铝合金封闭阳台,(16)电饭煲台,(17)壁橱,(18)锅灶。 室内外装饰、装璜等达到上述内容中70%以上的按甲等补偿。 |
乙等 |
达不到甲等内容70%以上的按乙等补偿。 |
|
砖木 |
甲等 |
(1)四周砖墙,(2)木柱屋架, (3)吊天棚, (4)铝合金窗或木窗, (5)水冲式卫生间,(6)瓷砖地面,(7)木地板, (8)瓦项,(9)厨房瓷砖贴墙,(10)电饭煲台,(11)壁橱, (12)锅灶。 室内外装饰,装璜等达到上述内容中70%以上的按甲等补偿。 |
乙等 |
达不到甲等内容 70%以上的按乙等补偿。 |
|
土木 |
土墙、木板、灰板墙、木柱架,瓦顶,木门窗、水泥成土地地面,锅灶,电饭煲台 |
|
简易 |
木,竹,石,土,水泥砖混维护,无天棚、门窗,油毛毡,石棉瓦,水泥瓦顶,沿高不足2.2米(1.70米以上) |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土地部分根据已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按450元/㎡补偿。
房屋部分根据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
单位:元/㎡
房屋结构 补偿项目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1.县城城区外补偿标准 |
3050 |
2900 |
2800 |
2600 |
含:(1)房屋重置价 |
1050 |
900 |
800 |
600 |
(2)放弃安置奖 |
1500 |
|||
(3)搬迁进度奖 |
500 |
|||
2.县城城区内补偿标准 |
4650 |
4500 |
4400 |
4200 |
另含:(4)县城区位奖 |
1600 |
注:(1)表中房屋重置价为成新率100%的房屋补偿,其计算标准见第九条第一点。
(2)放弃安置奖是对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需要征收单位安排安置地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奖励。
(3)搬迁进度奖是对自愿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空的被征收户的奖励。
(4)县城区位奖是对县城城区内今后不再批准农民建房的奖补,县城城区外被征收户的户口已迁至县城自购商品房、并承诺放弃今后申请农民建房的也可享受此项奖补。
第十一条 附属物及有关迁移费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补偿价格 |
说 明 |
1 |
水井 |
2000—5000元/口 |
手压式水井2000元/口 一般水井2500元/口,较大较好水井3500-5000元/口 |
2 |
空调迁移 |
200—380元/台 |
柜式380元/台、挂式200元/台 |
3 |
液化气(或电)热水器迁移 |
100元/台 |
|
4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
450元/台 |
|
5 |
围墙 |
120-400元/㎡ |
徽派瓦围墙400元/㎡,砖混眠墙到顶,包括前照墙330元/㎡,斗墙200元/㎡,空心水泥砖180元/㎡,土坯等其它材料围墙120元/㎡ |
6 |
未建成房屋基础(地脚) |
215-220元/M |
|
7 |
水泥地面 |
30—85元/㎡ |
厚度5cm以下30元/㎡;5-10cm65元/㎡;10cm以上85元/㎡ |
8 |
石磅 |
180-350元/ m3 |
简单180元/ m3 普通250元/ m3 浆砌350元/ m3 |
9 |
室外洗衣台 |
400元/组 |
|
10 |
户用沼气池 |
1200元/个 |
规格8m3左右 |
11 |
粪坑 |
200元/个 |
|
12 |
三格式化粪池 |
3000元/个 |
|
13 |
有线电视迁移 |
350元/部 |
|
14 |
电话移机 |
128元/部 |
|
15 |
宽带网迁移 |
8-128元/部 |
原已安装固定电话的8元/部,原未安装固定电话的128元/部 |
16 |
水电开户费 |
3500元/户 |
水开户费2000元/户 电开户费1500元/户 |
注:特殊附属物按市场状况结合成新评定。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项目 |
补偿标准 |
说明 |
搬迁费 |
1500元/户次 |
需临时过渡的按2次计算,不需临时过渡的按1次计算 |
临时安置费 |
1200元/户月 |
(1)产权调换过渡期限,现房12个月,期限24个月。(2)货币补偿过渡期限6个月。(3)自建房过渡期限24个月 |
第十三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共分六大项,具体如下:
(1)餐厅及客厅 120元/㎡
地面:60×60地面砖,复合木地板(圣象或同档次木质地板)
墙面:乳胶漆(立邦或同档次)、墙
窗台:人造石
吊顶:三合板或石膏板吊顶
(2)厨房 120元/㎡
地面:60×60地面砖
墙面:墙面砖
灶具:电磁炉、中式或欧式油烟机
洗菜盘:不锈钢双池带水龙头
橱柜:整体橱柜或同档次自建橱柜L形5.8米
吊顶:塑料扣板或同档次其他
(3)卧室 110元/㎡
地面:复合木地板(圣象或同档次木质地板)
衣柜:组合衣柜(2.4米高度,5组)
窗台:人造石
吊顶:三合板或石膏板吊顶
(4)卫生间 90元/㎡
门:高档复合木门
地面:地砖
墙面:墙砖
吊顶:防水石膏板吊顶或塑料扣板吊顶
洁具:半嵌入式台下盆、分体座便
(5)门窗 85元/㎡
门窗:三合板包门、门套、窗套
户外:内开防盗门(中档档次)
外窗:铝合金窗或塑钢带防盗窗
(6)楼梯 75元/㎡
不锈钢、木楼梯扶手,台步地砖或木质地板
说明:
1、室内全装修符合六大项目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600元/㎡计算,附属房原则上不考虑装修。装修档次特别高的,由县征收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计算并报指挥部研究确定。
2、未完全装修,按以下标准分项累加计算。
(1)项和(2)项为120元/㎡。(3)项为110元/㎡。
(4)项90元/㎡。(5)项为85元/㎡。(6)项为75元/㎡。具体由县征收办工作人员上门勘察并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没有合法批准手续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的,经项目指挥部研究批准后按不超过房屋重置价的90%给予补偿。凡是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测绘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勘测计算费按照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的标准计付。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林木补偿标准
(一)人工林(常规树种)
1、未成林(1-3年):2000元/亩;
2、幼龄林(4-9年): 2500元/亩;
3、中龄林(10-20年): 2000元/亩;
4、近、成、过熟林(21年以上): 1500元/亩。
(二)天然林:1000元/亩
(三)果树:幼苗10元/株,小树20元/株,初果、衰产期果树100元/株,盛果期果树300元/株。
(四)经济林(油茶、茶叶等):3250元/亩(在制止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政策出台前,即2020年9月10日以前一般水田种茶的,茶丛补偿8000元/亩)。
(五)零星人工种植林木
1、一般树种8-30元/株,其中未成材8元/株,成材(直径10cm以上)30元/株。
2、毛竹6-20元/株,其中小的6元/根,大的(直径8cm)以上20元/根。
3、棕榈50-100元/株,其中杆高0.2-1米的50元/株,1米以上的100元/株。
以上林木补偿后归原主处置。
第十七条 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
可移栽的苗木按市场价格确定的移栽费(含挖取、搬迁、移栽、管护等)补偿。
不能搬迁或移栽的苗木参照以下标准补偿,苗木补偿后移交由当地乡(镇、街道)处置。
1、银杏:米径(或第一枝下径,下同)5cm以下:30元/株;
米径5-14cm:40-1550元/株;
米径15-20cm:1600-4000元/株;
注:(1)5-14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5倍;(2)15-2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2倍。补偿价格取整数(精确到元,以下同)。
2、樟树:米径2cm以下:8元/株;
米径3-9cm:15-250元/株;
米径10-20cm:280-1120元/株;
米径21-30cm:1300-4600元/株;
注: (1)3-9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5倍;(2)10-2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2倍。(3)21-3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15倍。
3、桂花:米径2cm以下:10元/株;
米径2-5cm:30-180元/株;
米径6-10cm:250-1300元/株;
米径11-20cm:1700-6000元/株;
注: (1)2-5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5倍;(2)6-1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2倍。(3)11-2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15倍。
4、红豆杉:苗高30-150cm: 15-80元/株
米径4cm以下:30-150元/株;
米径4-5cm:180-280元/株;
米径6-10cm:300-2000元/株;
米径11-20cm:2200-10000元/株;
注:(1)6-1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5倍;(2)11-20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2倍。
5、紫薇: 米径3cm以下:60元/株;
米径4-6cm:100-300元/株;
米径7-12cm:400-1500元/株。
注: (1)4-6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5倍;(2)7-12cm米径每增加1cm,补偿价格依次递增1.2倍。
6、其他苗木:由林业部门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第十八条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
1、有主坟墓:3000元/座。
2、无主坟墓:1000元/座。
第十九条 畜牧养殖场搬迁清栏补偿标准
合法审批的养殖场按时自行拆除的给予清栏补偿,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每头500元,育肥猪(体重40斤以上)每头100元,仔猪(体重40斤以下)每头60元;虽未合法审批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清栏补偿按上述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养殖水面搬迁补偿标准
1、普通水库养殖:1800元/亩
2、精养池塘养殖:2800元/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的特殊事项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涉及影响全局的、重大的事项报县政府研究同意。
第六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拟征收土地相关前期工作。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前,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街道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土地或附着物、青苗权属人应当提供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如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受理。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由争议双方自行举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
权属争议的处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在权属争议作出最终决定前,对争议标的物的补偿金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组织保管,按最终的权属决定文书进行支付。
(三)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征收土地的项目指挥部或责任单位为我县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单位,负责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向县委政法委(维稳部门)备案。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五)组织征地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听证。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征收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报批及组织实施
(一)征地报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三)落实征地补偿。在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再按照逐级下拨的原则,拨到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财代理专户,由乡(镇、街道)组织在三个月内分配到农户或补偿权利人。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征收土地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等措施。
(五)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批准、违法批准征收土地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婺源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暂行办法
文件解读:解读《婺源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