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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从事有偿家教(补课)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5-05 02:29          来源:        字号:【      分享到:

 

婺教字〔201652

婺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从事有偿家教(补课)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直各学校、紫阳中学、县幼儿园、特教学校: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严厉查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上岗再就业原场办教师、临时聘任教师,下同)。

二、处分的实施主体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实施主体。

三、有偿家教(补课)处理办法

    (一)有偿家教(补课)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教师以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偿家教(补课)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学生在校园、家中或其他场所进行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2、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动员、暗示、强制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推荐学生,并从中牟利的;

    3、在各种培训机构中兼职、兼课、作业辅导、参与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取报酬的;

    4、其他应认定为有偿家教(补课)行为的。

   (二)从事有偿家教(补课)的处理办法

1、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一次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作如下处理:

1)责令退回违规所得。

2)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3)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两次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作如下处理:

1)责令退回违规所得。

2)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3)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4)年度考核不合格。

3、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三次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除按本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处理外,同时作如下调整或处理:

1)高职低聘(降低一个专业技术等级聘任),三年内不得恢复原专业技术岗位。

2在城区学校任教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调出城区学校,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返回城区学校任教;在非城区学校任教的调入边远最边远的农村学校,三年内不得参加城区学校选调。

4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四次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实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开除或解聘。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被查实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按组织程序分别给予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特级教师、书乡名师、书乡名校长、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被查实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按规定程序取消相应称号和待遇。

临时聘任人员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被查实的,一律予以解聘。

5、学校校长、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职工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对治理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负总责,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学校和校长、书记,作以下处理:

1)学年度内学校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处一起的,学校向教体局作出书面检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校长、书记作诫勉谈话。

2)学年度内学校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处两起的;校长、书记向县教体局作出书面检查,局长、局党委书记对校长、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县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扣发校长、书记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学年度内学校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补课)被县教体局及以上部门查处三起的除按第(2)条规定处理外,取消学校和校长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书记按不胜任现岗位予以调整。

6、民办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补课)的,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教师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其他

1、本实施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2、全县各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

                    2016316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县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

  婺源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6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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