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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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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3年第01号
                                                   公布日期:2023年 4月1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婺农(渔政)〔2023〕1号 吴秋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吴秋生 当事人2月10日晚上7点多钟,到紫阳镇高砂下市村的河里使用刺网进行捕捞鱼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刺网17副;
  2.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主动履行,限15天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当事人按照本机关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3年第02号
                                                   公布日期:2023年 4月1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婺农(屠宰)〔2023〕1 毕国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猪肉产品案 毕国勇 当事人11日早晨,到屠宰厂屠宰了8头生猪后,只开了一张130公斤的《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其他的猪肉产品都没有开《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就运出厂上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一百条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10893元×55%=5991.15元罚款。 当事人主动履行,限15天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1日 当事人按照本机关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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