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2023年第01号 | ||||||||||
公布日期:2023年 4月1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婺农(渔政)〔2023〕1号 | 吴秋生使 | 吴秋生 | 无 | 无 | 当事人2月10日晚上7点多钟,到紫阳镇高砂下市村的河里使用刺网进行捕捞鱼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刺网17副; 2.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当事人主动履行,限15天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 当事人按照本机关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2023年第02号 | ||||||||||
公布日期:2023年 4月1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婺农(屠宰)〔2023〕1号 | 毕国勇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猪肉产品案 | 毕国勇 | 无 | 无 | 当事人11日早晨,到屠宰厂屠宰了8头生猪后,只开了一张130公斤的《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其他的猪肉产品都没有开《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就运出厂上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第一百条及《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货值10893元×55%=5991.15元罚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限15天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婺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1日 | 当事人按照本机关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